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摊上大事了 | 消防隐患未整改引发火灾,6名领导被刑事拘留!

发布时间:2016-04-08 17:35:40    点击量:
“3·31”长春市金源大市场发生火灾后,市公安消防支队在开展火灾扑救的同时,迅速成立专家组进行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由于该单位不依法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董事长何金柱、法定代表人牛淑晶、公司董事何彦君、楼层经理王政翔、安全生产部副总经理杨勇、安保部经理林洪等六人没有逐级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不积极整改火灾隐患且疏于日常消防安全管理,最终导致火灾事故发生目前,上述6人已涉嫌构成消防责任事故罪,依法被公安机关予以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何金柱、何彦君已取保候审。

 

火灾事故  基本情况/


   
3月31日上午10时许,长春市公安消防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长春金源大市场发生火灾。指挥中心立即调派17个中队71台消防车,355名指战员赶赴现场,并通知交警、水务、供电、120急救等社会相关力量赶赴现场协助救援。经消防官兵全力灭火施救,中午12时20分,火势得到有效控制,16时,成功扑灭火灾。

 

  长春市金源大市场始建于1998年3月1日,为二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总建筑面积13.2万平方米,共分金源家居城、金源家具城、板材五金日杂城、精品陶瓷城、精品家居家电城等五个功能区域,均为独立建筑。起火建筑为金源家居城,为钢筋混凝土和彩钢结构,建筑面积6.3万平方米,主要经营家具。
 

  起火部位为家居城三层,彩钢结构,建筑面积约12000平方米。由于起火建筑内部火灾荷载大,火势蔓延非常迅速,从发现起火到火势蔓延至起火商铺外疏散通道处,时间不到五分钟。虽然这起火灾损失大、影响大,但值得庆幸的是没有造成人员伤亡。

 

监督检查 隐患整改通知/



2007年以来,长春经济开发区公安消防大队共对金源大市场开展监督检查20余次,实施处罚14次,罚款总额42.15万元;责令停止使用6次,临时查封6次,责令停止施工1次,对相关责任人行政拘留1次。2013年1月14日,依据《重大火灾隐患判定办法》,对金源大市场(含金源家具城)下发《重大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2013年6月27日,长春市经开区管委会组织对金源大市场召开消防安全告诫会,对其火灾隐患突出问题进行了通报。

 

法律规定  /


 

 我国现行《刑法》第139条规定:“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小编也收集了几起发生在我省的类似案例,望大家引以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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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馆法定代表人因堵塞占用消防通道被拘留
 

2016年3月1日,信阳浉河区老城公安分局社区警务大队民警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广源商务宾馆有占用、堵塞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问题。

                        

消防监督人员在2016年1月26日的检查中发现该宾馆就存在安全出口消防通道占用、堵塞的现象,已责令当场改正。 3月1日消防监督人员第再次去检查时发现该问题仍然存在。邓某作为广源商务宾馆法定代表人应负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9条之规定,决定给予邓某行政拘留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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撕毁封条擅自营业 酒吧老板被拘留10日
 

2015年12月13日,灵宝市公安消防大队对位于长安路的国王酒吧进行消防检查时,发现该酒吧火灾隐患突出,遂对其采取临时查封限期整改,同时对酒吧实施断电,在配电箱上张贴封条。但12月22日晚上7时许,灵宝市公安消防大队与黄河路派出所对国王酒吧再次进行联合检查时,发现国王酒吧配电箱上的封条被撕毁,酒吧正常营业。



 

经查证,该封条系国王酒吧法人代表亢洋洋擅自撕毁,经传唤违法行为人,亢某对自己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灵宝市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决定对亢洋洋行给予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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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消防隐患郑州8家单位被立案处罚,5人被拘留
 



2016年3月2日,郑州市消防支队约谈全市公共娱乐场所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橄榄城比高电影院、郑州奥纳电影城、耀莱影城锦艺店、大上海城、人民路丹尼斯店、二七万达广场、新世界百货商场、丹尼斯七天地等8家市级重点单位因消防安全隐患被立案处罚,消防部门要求加强微型消防站建设,确保生命通道畅通,杜绝火灾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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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引起火灾  郑州国际会展中心两人被拘

 

2015年7月19日11时25分,郑州市国际会展中心二层西南侧设备室发生火灾,经调查,起火部位为c229设备室消防照明控制柜,起火原因为该控制柜下部蓄电池组部位上排蓄电池右侧电气线路发生故障打火所致。
 



因该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未履行到位,郑东新区公安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该单位工程部经理申某、电气主管韩某进行行政拘留十天的处罚。

 

 

消防部门提醒每个单位和公民都应严格遵守消防法规,认真做好消防工作,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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